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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社会心理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稿作者:宝鸡心理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灾委员会,国家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不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给灾区群众心理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灾害发生后,在安排好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的同时,及时、恰当地开展社会心理援助,可以帮助灾区群众调整心理,积极应对灾难,顺利渡过难关,恢复正常社会生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灾害社会心理援助工作,要求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灾害社会心理干预机制,全面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为此,现就加强自然灾害社会心理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专业支撑、社会参与”的原则,将社会心理援助作为自然灾害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的一部分,同时部署、同时组织、同时开展、同时推进,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造成的心理伤害,帮助灾区群众树立重建家园的信心,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二、主要目标

  结合我国国情和救灾工作实际,逐步完善统一指挥、协调配合、保障有力的灾后社会心理援助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方法科学、程序规范、措施适宜的预案和技术方案体系,组织建设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学科结合的灾害心理援助队伍,构建人文关怀、心灵抚慰的灾害社会心理服务网络,防止、减轻不良心理反应和心理问题的发生,对出现心理卫生问题的人员积极实施干预,基本满足灾区群众社会心理援助需求,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自然灾害社会心理援助模式。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工作机制。自然灾害社会心理援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减灾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民政、卫生、教育、宣传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有关群团组织密切配合,建立部门间灾害社会心理援助工作协作机制,共同做好自然灾害社会心理援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及时提供灾情等相关信息;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工作,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心理援助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社会心理援助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学校师生灾害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织教育系统的心理学专业人员在灾后开展本系统内部的社会心理援助,配合做好灾区社会心理援助工作;宣传部门要利用大众传媒的优势,积极普及灾害心理干预、自我心理调节等知识,引导公众正确面对灾害给身心带来的伤害。其他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有关群团组织要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社会心理援助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分层次组建社会心理援助队伍,加强日常专业培训,提升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现有的精神科医师和护士、心理治疗师、从事心理危机干预的心理学专业人员,组建应急心理援助专家组。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要组织具备一定社会心理援助技能的心理咨询师和救援人员、社会工作师和心理服务志愿者等,建立心理援助志愿者队伍,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深入灾区开展心理援助工作。要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会同有关部门设立专门人才培养项目,加强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快培养自然灾害心理援助人才;扩大高等学校防灾减灾特别是心理援助方面科研成果的辐射带动作用,为自然灾害社会心理援助工作提供智力服务。

  (三)构建服务网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现有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心理服务专业机构,联合医院、学校、单位、社区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结合日常心理卫生服务工作设立的心理卫生服务站(点),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兼)职人员,逐步建立覆盖广泛、功能完善、平战结合的灾害社会心理服务网络,为自然灾害社会心理援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四)规范工作程序。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灾害种类、受灾程度和灾区社会心理援助的需求,制定针对不同类型灾害的工作规程和详细的技术规范,明确灾害社会心理援助的职责分工、具体流程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响应措施、终止条件等,规范灾害社会心理援助的行为;灾害发生后,要根据救援和重建工作总体部署以及灾区实际情况,适时评估和调整应对方案,确保社会心理援助及时有效开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多种手段,及时发布灾情,全面宣传政府和社会各界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困难的政策和措施,以及灾后重建规划和援助计划等,帮助灾区群众树立克服困难、战胜灾害的信心;要客观宣传开展灾害社会心理援助的意义和作用,以及自我调节心灵创伤的常识和方法,提高灾区群众自我修复心灵创伤能力。同时,要注意避免过分渲染或夸大灾后心理问题的严重程度,避免突出介绍具体人的心理康复疗法,不得泄露出现心理问题人员的个人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自然灾害社会心理援助工作的领导,创新社会管理理念,完善灾害社会心理援助制度和相关政策,健全工作体系,强化责任落实。要把社会心理援助工作贯穿于灾害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的全过程,做到社会心理援助与整体救援协调一致,心理康复与家园重建同步,确保灾害社会心理援助工作有序进行。要进一步探索心理援助的常态化工作模式,确保心理援助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加大投入,落实保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灾害社会心理援助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社会心理援助工作经费。要合理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灾害社会心理援助工作,鼓励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关心、支持灾区群众心理健康和灾区社会心理援助工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赴灾区开展自然灾害社会心理援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突出重点,分类援助。各地各相关部门在开展灾害社会心理援助时,要根据受灾程度、灾区群众社会心理特征、灾后社会心理影响和援助需求评估结果进行分类与排序,选用合适的援助和干预模式,尤其是要做好重灾区、重点人群(如遇难者家庭和其他严重受灾的家庭、伤员、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和救援人员的社会心理援助工作。要结合灾区人口数量、生活条件、风俗习惯、民族宗教文化等因素,及时开展符合当地实际的生活救助和社会心理援助工作,避免因灾害救助手段不适宜、措施不到位,造成对灾区群众心理的不良影响。

  (四)总结经验,提升水平。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各地开展自然灾害社会心理援助工作的经验,科学借鉴国外社会心理援助理论与方法,结合我国国情,探索灾后心理危机和心理问题发生、发展的规律,加强对灾后社会心理评估方法、援助模式、工作机制及保障政策等研究,不断提升自然灾害社会心理援助工作水平。

                                                                       国家减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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