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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全员培训的通知
发稿作者:宝鸡心理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3日

各县区教育(文教)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规划和陕西省中小学校心理咨询室建设规范的通知》(陕教德[2006] 19号)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和教育能力,帮助教师走出发展危机,重塑职业幸福感,有效预防学生心理疾病和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市教育局决定从2007年开展全市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全员培训工作。现就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使教师了解心理学基本原理及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表现,具备心理健康教育的职业道德和基本素质,预防和调控教师职业发展过程中的心理矛盾、心理困惑和心理疾病,更好的认识自我、完善自我、健全自我。同时,能根据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运用心理健康知识及心理辅导方法和技巧,帮助学生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心理问题,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增进学生心理健康,开发学生心理潜能,培养学生健全人格,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二、培训对象

  全市公企民办在职的中小学(含中专、职中、幼儿园)教师均应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全员培训。

  三、培训形式和内容

  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全员培训工作在市教育局统一领导下,由相关教师培训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组织进行,实行初级(通识)、中级(基础)、高级(专业和培训者)三级师资培训机制。培训形式以集中面授为主,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基础理论、专业理论与技术、个案分析与心理咨询实践等(详见附件一:《宝鸡市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全员培训实施细则表》)。

  四、实施步骤

  2007年开展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培训者培训和通识培训的试点工作;2008——2009年全面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各类培训;2010年完成心理健康教育全员培训工作。

  五、组织管理

  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办班由市教育局审核批准。中学(含中专、职中等)教师初级(通识)培训和中级(基础)培训由宝鸡教育学院负责实施;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初级(通识)培训由具备市级以上标准化教师进修学校(含示范性进校)资质的县(区)教师进修学校组织实施。不具备心理健康教育办班条件的教师进修学校,其所在县(区)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初级(通识)培训和全市小学(含幼儿园)教师的中级培训由宝鸡市小学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实施;高级(专业)培训待定。培训组织管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一切本着“服务基层,方便教师,减轻负担,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既可以到培训学校进行,也可以到县区或乡镇设点集中辅导培训。

  六、考核与颁证

  (一)考核

  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初级(通识)培训和中级(基础)培训考核认定工作由市教育局全面负责,实行“考教分离”的办法进行。教师培训院校负责培训具体事务管理和日常考查。包括建立培训档案、各种量化打分表、制定日常管理制度、组织教学与实践活动等。

  考核采取综合评价办法,注重培训实效。考核总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优秀、60以上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分过程评价和终端评价两部分。过程评价以教师在培训过程中的学习表现、学习态度、作业情况、出勤情况等观察记录,占总分的60%;终端评价由基础知识考试和实践考核(个案分析)两部分组成,占总分的40%(其中基础知识考试占70分为笔答;个案分析实践能力考核占30分)。过程评价由教师培训院校组织实施;终端评价由市教育局统一采用计算机考核系统闭卷考试、计算机统一阅卷,统一管理,县区教育局参与;由培训学校组织实施。对于达到培训要求和评价标准的、及时发给合格证书。

  (二)发证

  初级(通识)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市教育局颁发统一印制的《宝鸡市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全员培训合格证书》;中级(基础)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宝鸡市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上岗资格证书》。凡过程评价和终端评价单项考核不合格者,均不颁布发证书;凡终端评价考试成绩为优秀者,可申请或推荐参加中级或高级培训。培训合格者的成绩要记入教师本人继续教育学分,并替代当年教师继续教育周学习。同时,作为教师职务评聘晋级的依据之一。对于已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的教师,可免于心理健康教育有关方面的培训。

  七、有关要求及说明

  1、开展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全员培训工作是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 “强师兴教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学校素质教育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区、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心理健康教育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全面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构建全新的人才观、质量观。要积极做好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落实培训对象,及时组织教师参加学习。企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师由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参加培训。

  2、各级培训院校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借鉴省内外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先进经验,总结和探索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管理新机制,实现机制创新。要建立相关制度,利用各种形式,以培训促发展,不断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要加强管理,精心组织,严格考核。同时要不断加强自身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配备或选聘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证书的专家和教育、心理学专业教师进行授课,确保培训质量。

  3、心理咨询是一项专业性和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各学校要加强对心理辅导教师专业培训的支持和指导,要鼓励和支持对心理咨询热爱的教师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培训,以培养一支能够适应现代化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需要的高层次的心理辅导教师队伍。要选聘有一定心理学、教育学基础知识、热爱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有一定班主任工作经验的优秀教师,充实到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中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开设心理咨询室(心理辅导室),配备心理健康辅导的专职或兼职教师。从2008年秋季开始,每所学校至少有一名心理辅导教师或心理咨询师,所有中小学心理辅导专兼职教师都必须持有《宝鸡市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上岗资格证书》。

  4、各县区要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全面渗透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情况,学校心理健康专题教育开展情况,日常心理辅导工作和心理辅导室的建设、心理健康教育的课题研究及实际效果。要把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文明学校及各类示范性学校的评估标准体系中,并加强对教师和咨询人员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5、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培训费按有关规定收取,学员培训费、教材费、住宿费等按照《宝鸡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宝市教发〔2007〕20号),由教师所在单位予以报销。

  6、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所用培训教材由市教育局审核推荐。

  附:宝鸡市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全员培训实施细则表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中小学  心理健康  培训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教师进修学校                 

  宝鸡市教育局                                 2007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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